關于拖掛式房車上牌上路政策問題匯總
1、拖掛式房車可以上牌
2008年10月1日施行的公安部第102號令《機動車登記規定》第二章第八條:車輛管理所辦理全掛汽車列車和半掛汽車列車注冊登記時,應當對牽引車和掛車分別核發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和行駛證。
2、拖掛式房車上牌與年檢
根據2008年10月1日施行的公安部第102號令《機動車登記規定》第二章第七條,拖掛式房車辦理注冊登記,需要攜帶帶有中文標示的海關貨物進口證明及銷售單位開具的機動車銷售發票,按照新車上牌程序,繳納購置稅,驗車路試上牌,辦理黃色掛車車牌 (無論大小都是黃牌);拖掛房車每年年檢一次。拖掛房車報廢期為15年。
3、拖掛式房車重量尺寸界定
原文:http://www.cnta.gov.cn/zwgk/201611/t20161109_788686.shtml
根據“十一部委”新發文規定 “安裝符合國家標準牽引裝置的小型客車,可以拖掛重量不超過2.5噸的中置軸旅居掛車上路行駛?!?/span>
注意上文只標明了重量,沒有尺寸要求,尺寸的出處在這兒呢。
按照以上規定,我們可以得出結論:
小型客車可以牽引重量不超過2.5噸,長度不超過8000mm, 寬度不超過2500mm, 高度不超過4000mm 的中置軸旅居掛車。
4、拖掛房車上高速,是有法有理有依據的
根據2011年5月1日施行的修改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7條:行人、非機動車、拖拉機、輪式專用機械車、鉸接式客車、全掛拖斗車以及其他設計高時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機動車,不得進入高速公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56條:
(一)載貨汽車、半掛牽引車、拖拉機只允許牽引1輛掛車。掛車的燈光信號、制動、連接、安全防護等裝置應當符合國家標準;
(二)小型載客汽車只允許牽引旅居掛車或者總質量700千克以下的掛車。掛車不得載人;
(三)載貨汽車所牽引掛車的載質量不得超過載貨汽車本身的載質量。
在目前已有的拖掛式房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行駛證》中,車輛類型為輕型中置軸旅居掛車及輕型旅居半掛車,行駛高速公路不存在法律障礙。